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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局自106年1月6日起,不再受理化粧品廣告審查新案及展延之申請

  • 發布單位:藥政管理暨稽查科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衛生局


司法院於10616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,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規定已於10616日起失其效力。



本局自106年1月6日起,不再受理化粧品廣告審查新案及展延之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