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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(112年7月20日生效)宣導事項

  • 發布單位:藥政管理暨稽查科
  • 聯絡人:陳先生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衛生局

一、緣起 

為持續提升國內藥事服務品質 衛生福利部規劃修正「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」;修正案111年7月20日公告,112年7月20日生效。

 二 法源依據 

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規定:「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 不得為之;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」

違者依同法第93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三、修訂重點

    原25條法規修正為52條,修訂重點為:

1.新增留存調劑藥品來源憑證及藥品貯存相關規範。

2.新增西藥藥品調製(含無菌調製)作業規範。

3.新增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定義及調劑作業規範。

4.新增中藥藥品調劑作業規範。

5.新增中藥藥品之調製,準用西藥藥品調製相關規定。

四、相關資料

1.詳細法令及法規請參閱下列網頁

a.https://gazette2.nat.gov.tw/EG_FileManager/eguploadpub/eg028135/ch08/type1/gov70/num36/Eg.htm

b.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30052

2.實地訪查表及自我查核表等相關資料詳如附件。